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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登山風險,從事山域活動之民眾請配備衛星通訊設備,以利遇險時之搜救。

一、依行政院第3805次會議院長提示及決議事項暨交通部航港局111年7月4日航安字第1112011320號函辦理。

二、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下稱PLB)可發送衛星求救信號,經國際衛星輔助搜救組織之衛星系統接收轉傳地面接收站,並由我國臺北任務管制中心確認位置及遇險對象後,通報相關搜救單位展開搜救工作。

三、交通部航港局「無線電示標管理資訊系統」已於111年3月17日上線,該系統連結置於該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無線電示標管理資訊系統,請購買或租用PLB之民眾,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於該系統登錄PLB及個人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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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第3805次院會決議.pdf 71 468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