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霸尖山國家步道暨九九山莊及中霸山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注意事項(114年8月1日起生效)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霸尖山國家步道暨九九山莊及中霸山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注意事項
第壹章、總則
一、為完善大霸尖山國家步道暨附屬山屋之經營管理與住宿申請作業,促進資源之公平利用,降低各類活動對步道之衝擊及環境干擾,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貳章、步道管理措施
二、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大霸尖山國家步道(含步道及其附屬設施本體,及其放射狀延伸20公尺範圍,以下簡稱本步道)位於大安溪事業區第53林班,其中第53林班區域為依森林法公告之「雪霸自然保護區」範圍,本步道沿線重要據點如下:
(一)0公里處:馬達拉溪登山口暨服務站。
(二)4.1公里處:九九山莊。
(三)9.5公里處:中霸山屋。
(四)11公里處:大霸霸基。
三、本分署於大霸尖山國家步道九九山莊設置服務站並派駐管理人員,服務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服務內容如下:
(一)住宿人員之名冊、身分證明及申請住宿核准證明查驗。
(二)當日往返人員資料登記。
(三)登山安全、無痕山林及相關注意事項宣導。
(四)緊急救難聯絡事宜。
四、本步道如因發布颱風豪雨警報、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致有須暫停開放時,本分署得另行發布緊急措施公告禁止人員進入或採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公告發布後,已進入本步道區域者,應儘速撤離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接受安置。暫停開放期間本山屋及其營地之住宿資格自動作廢,已繳費者可辦理退費,原核准入住隊伍不得申請延期或另安排住宿日。
五、本步道以供登山健行使用為目的,非供車輛(含非機動車輛)通行使用,並於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大霸尖山登山服務站管制車輛之進入。
六、從事登山健行活動者,除參考教育部之「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並遵循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外,進入本步道者另提醒下列注意事項:
(一)從事登山活動前,請評估自身體能狀況,並自備活動所需餐飲、營帳、睡袋、個人健康需要之氧氣瓶及醫藥等用品。
(二)山區路況不穩定,易有落石或坍方發生,請留意自身安全,勿在落石區或崩塌地等危險處逗留或拍照。
(三)本步道區域常有各類哺乳類、兩生類、爬蟲類等野生動物出沒,請注意自身安全、保持距離,勿干擾及餵食。
(四)為避免影響野生動物覓食行為,本分署未設垃圾桶,請自行將垃圾、廚餘及食物攜出,切勿任意丟棄垃圾及廢棄物,共同維護自然生態。
(五)依森林法第53條,燒毀他人森林者,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須賠償相關損害。山區炊煮請優先使用爐具並小心用火,謹防森林火災。
(六)山區水源缺乏,請節約用水,勿汙染水源,尊重他人用水權益。
(七)本步道環境維護不易,請勿於指定宿營地點外宿營,共同維護環境及設施。
(八)進入本步道從事登山活動時,請結伴同行,避免脫隊、擅離路線或行走捷徑。
(九)請勿喧鬧、以器材播放高音量聲音,共同維護自然生態及步道遊憩品質。
七、本分署將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商請警察機關協助制止及取締各種破壞與違法行為。
第參章、山屋及其營地住宿之申請及取消
八、本步道指定宿營地點為九九山莊,開放民眾申請床位數計150床,每日共計可提供住宿人數150人。
九、山屋床位及其營地營位住宿之申請、取消、繳費及退費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山屋及其營地各項收費,請參照「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大霸尖山國家步道九九山莊及中霸山屋住宿收費基準」。
(二)申請規定:有關山屋及其營地申請相關須知,請參照「申請進入雪霸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許可注意事項」,並請至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網址:https://hike.taiwan.gov.tw/)申請。
(三)繳費規定:
排中床位隊伍,原則須自繳費通知日起5日內完成繳費(若於住宿日前6~9日排中床位或營地者,繳費期限為通知日起2日內;住宿日前4~5日排中床位或營地者,繳費期限為通知日當日23時59分前完成繳納),逾期者視同放棄,系統將自動取消入住資格。
1.臨櫃繳款者,需於銀行交易日之下午3時30分前入帳。(注意--->逾3時30分入帳者,費用銀行次日才會入帳,不會當日入帳。)
2.ATM及網路繳款者,需於24小時前完成入帳。
3.信用卡刷卡繳款者,需於截止日前完成刷卡。
4.申請單如有異動,將產生新的繳款帳號,請申請人至山屋申請網站登入會員查詢,系統不另發簡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
(四)取消及退費規定:
1.因故無法住宿或住宿人數減少者,請申請人自行以申請帳號至山屋申請網站點選取消行程或刪減人數,並以住宿期間第1天作為起算日計算退費金額。
2.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或本分署公告暫停開放,致原核准入住隊伍無法於預定日期前往住宿,且其情形符合下列任一項者,可退還全數已付金額:
(1)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2日至解除警報日起5日內。
(2)本步道聯外道路大鹿林道東線交通中斷期間。
(3)本步道公告暫停開放期間,並彈性至開放日起3日內。
(4)本分署雖未公告封閉,但經中央氣象署發布之氣象報告如豪雨特報、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且發布範圍為新竹/苗栗縣,致無法於預定日期前往者。
3.取消住宿申請之退費規定:起算日計算標準,單日住宿者,以住宿日為起算日;多日住宿者,以第1天住宿日為起算日。
(1)在起算日前5日前取消成功者,全額退還已付金額。
(2)在起算日前4日取消成功者,退還已付金額50%。
(3)在起算日前3日內申請取消及住宿當日未到者,不退還已付之金額。
4.減少住宿人數之退費規定:
(1)起算日前5日前申請退費成功者,山屋床位退費計算公式:單人收費金額×減少人數=退款金額。
(2)起算日前4日申請退費成功者,山屋床位退費計算公式:單人收費金額×減少人數×50%=退款金額。
(3)起算日前3日內辦理減少床位及住宿當日未到者,不退還已付之金額。
5.於排中床位後,需增加天數、人數者,請以取消申請單重新申請方式辦理。
(五)以上申請人之資料,由本分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事宜。
(六)本分署保留前揭各項繳費、退費規定之解釋及修正權利。
十、山屋入住及退住時間規定:
(一)入住時間:下午1時後開放入住。
(二)退住時間:中午12時前完成退住。
十一、本山屋及其營地管理人員應請住宿隊伍各人員依住宿名單入住,並應於入住時出示繳費及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識別之文件,以維護山屋住宿秩序及公平性。未經管理機關許可入住或未帶證件供查驗者,管理人員得拒絕其入住。
十二、本山屋及其營地等設施得視實際需求,調配利用住宿空間,優先支援救難人員或收容情況危急之避難人員,以避免緊急危害之發生,不受本須知之限制。
十三、本山屋及其營地因林業及自然保育公務、救難訓練、教育訓練、學術研究、協助在地部落文化活動或林業推廣等經營管理需要,得預先減少提供住宿人數或暫停受理住宿申請。
(一)受理對象:
1.學校、機關、國家森林志工(含監測志工)及本分署轄管步道認養團體等因辦理山野環境教育、無痕山林推廣所需。
2.警察、消防機關等因公務需要,或辦理山域搜救訓練所需。
(二)辦理方式:
1.申請單位需於行程前至少45日以書面提出申請。
2.以20床為申請上限。
第四章違規停權
十四、民眾申請、使用本山屋及其營地,有下列情事者,將停止其申請及入住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轄管所有自然步道附屬山屋及其營地之權利。
(一)於本山屋及其營地內大聲喧嘩或留置廢棄物經勸阻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重,全隊停權3至6個月。
(二)核准入住隊伍未依核准時之入住名單入住者,全隊人員停權1年。
(三)未經申請,經管理人員依據本署山屋經營管理及作業申請作業須知第八點規定同意入住避難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並加收住宿使用費50%之費用,另停權6個月。
(四)如查獲未持有本山屋及其營地繳費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逕自住宿本山屋及其營地者,全隊人員除應限期繳納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住宿使用費50%之費用,另視情節全隊人員停權1至3年,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偽造、盜用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者,停權3年。
(六)擅於本山屋及其營地所在步道紮營,經勸阻仍未撤離步道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
(七)經管理人員分配入住後擅自變更宿營位置者,原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且須再補繳變更宿營地之住宿使用費用,並加收50%住宿使用費;惟有特殊情形,經管理人員調整者,不在此限。
(八)如用火或用電不當致造成災害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且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九)以非法程式進行申請或干擾系統,致他人權益受損或系統損壞者,全隊人員停權3年,並須負相關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十)有本項各款需繳納費用,但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全隊人員於費用繳清前停權。
(十一)前項各款所稱「全隊人員」,指實際入住名單及申請入住名單人員之人員。

